为了加强工会基层分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基层分会是经校党委批准同意,以党总支为依托重新组建的20个基层分会。
二、各基层分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主席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四、基层分会的选举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主持。
五、基层分会委员的设置意见
基层分会50人以下(含50人)的设分会委员3名,51-100人(含100人)的设分会委员5名,101-200人(含200人)的设分会委员7名,201人以上的设分会委员9名,每个基层分会由1名分会委员担任分会主席,其余委员分别担任组织、宣传、福利、文体等工作;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设女工委员1名,101-200人(含200人)的设女工委员2名,201人以上的设女工委员3名。
六、基层分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基层分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能坚持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在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单位的团结和稳定。
4.能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自身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和教育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会费。
5.带头执行工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
6.候选人系我校工会会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或部门中担任副处级及以上的干部中产生。
(二)基层分会委员候选人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
2.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3.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4.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和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6.候选人系我校工会会员。
(三) 基层分会女工委员候选人条件:
1.引导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2.团结带领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关心女教职工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作风民主,生活态度积极向上,热心为女教职工服务。
5.候选人系我校工会会员。
七、选举的组织实施
(一)推选候选人:
候选人的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酝酿的方式进行,基层分会根据所在单位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名,报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二)选举实施:
1.由基层党总支负责,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2.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参加选举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基层分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数多出应选人数1人)。
3.选举前,选举单位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和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4.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从工会会员中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5.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6.尊重选举人的权利和意愿。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
7.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8.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若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9.选出的基层分会委员、主席,由基层党总支加盖公章与原始选票一起报校工会。
10.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