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和规范教职工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是在学校工会具体指导下,由在职教职工自愿组建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文体活动协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充分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参加,是非营利的群众组织。
第二章 协会的组建和章程
第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由共同兴趣的在职教职工倡议,经学校工会审核同意备案后组建成立。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成立的程序及其条件:
1.协会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利于教职工娱乐身心和增强体质;
2. 组建协会要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3. 组建协会要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审核;
4. 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明确来源,要有专人管理,并做到账目清楚;
5. 协会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协会成立时,会员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1.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名称;
2. 协会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3. 协会的组织和负责人;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协会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
6. 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协会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负责人
第八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会员条件:
1. 我校在职教职工;
2. 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 服从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4. 热心协会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 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协会。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要求:
1. 协会可设会长1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名,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由协会成员推举产生;
3.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特长,热心协会工作,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乐于为大家服务。
第十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 协会工作及活动的建议权、策划权;
2. 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3. 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1. 认真执行协会决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2. 认真完成协会的任务;
3. 具有学校工会会籍,并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的学期备案制度
1. 各协会每学期末,应召开协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向校工会提交会员名单、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2. 各协会每学期初,根据校工会教职工活动总体安排,以及经费的调整计划,向校工会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日常工作预算,经审核后,由校工会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活动
1. 各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2. 各协会有义务协助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对教职工的相关文体活动进行指导;
3. 协会以组织会员活动为主,适当参加外部的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4. 各社团以会员为主,并面向全体在职教职工,组织开展日常活动,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生与离退休职工参加。
5. 鼓励各协会参加高校、区级、市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参加比赛的社团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同意组队参加的各级比赛,对参赛所需报名费、后勤等方面费用给予支持。
6. 除日常活动外,各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活动,校工会备案,给予专项经费。
7. 除日常活动外,协会承办的全校性及以上级别活动的开展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经费的管理
1.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校工会根据协会开展活动情况,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会员缴纳的会费;向社会和个人争取的赞助等;协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工会不给予经费支持;
2. 协会经费使用要合理安排,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
3. 协会的经费由校工会统筹管理,预算、决算需经校工会审批;
4. 原则上每个协会每年使用经费2000-3000元。
第十五条 教职工文体活动协会的撤销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协会,应予撤销:
1. 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 不接受学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 一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
4. 管理混乱,在学校内造成不良影响。
5. 人数少于20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