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健全师德考核建设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对我校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 情况的评定,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 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 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师德考核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将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职业发展全过程,包括招聘引进、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导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年度与聘期考核、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 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各环节。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我校全体教职工和拟聘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师德考核的领导和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各相关部门,统筹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督办。各部门负责把关考核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教师思政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建立全过程把关机制,落实把关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 “双负责人”制。
第三章 年度和聘期师德评价考核
第八条 年度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终述职、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聘期师德考核,在聘期结束前进行,与聘期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单位被考核人员的15%。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个人根据现实表现进行自评。
(二)评议。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教工党支部会同基层教研组织通过教师互评、群众测评等形式进行评议,结合日常表现,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鉴定。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综合鉴定并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四)认定。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凡出现《西安文理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所列的“负面清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师德考核等级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年度与聘期师德考核结果是年度与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必须年度师德考核优秀。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聘期考核视其聘期内师德综合表现情况决定考核结果。
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当年在教书育人方面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党政部门奖励的各类先进或被评为我校“师 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我最喜爱的老师”,年度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 15%的优秀指标)。
第四章 资格类师德把关考核
第十二条 资格类师德把关考核是指在教师资格认定、授课资格认定、导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任用、人才及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出国研修、培训培养等职业发展节点时实行把关考核。把关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认定。有关教工党支部会同基层教研组织等提出把关建议,由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把关意见。
(二)审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的把关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涉及多部门联动审核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组织开展。涉及申报校外各类人才项目、各类荣誉奖励等,均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考核时仍在纪律处分期(或影响期)的,认定为不通过;如考核时处分期(或影响期)已结束的,根据其受处分后实际表现情况决定,如表现良好可以认定为通过,否则认定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资格类师德考核结果只对当次申报、推荐相应资格有效。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优秀的,应优先推荐。
第五章 引进类师德入口考核
第十六条 引进类师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拟引进对象按要求进行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专家推荐信和其他支撑材料等。
(二)考察。二级单位组成考察小组通过专家面谈、访谈推荐人、赴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学习单位政审、调阅档案等多种形式,对拟引进对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小组应包含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有关学科带头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研组织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等,将师德考核与学术考核、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三)认定。考察小组形成考核初步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把关意见。
(四)审核。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引进。
第六章 反馈、申诉与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并对存在问题的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被考核人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公开有关电话、邮箱,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受理师德考核工作投诉。对考核结果、考核材料或考核程序有异议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相应程序进行申诉或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通过定期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有违反师德规范的,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对考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或不通过。单位执行考核程序不到位的,须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的考核方和被考核对象之间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师德考核存在组织不力、考察不严、隐瞒推诿等行为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不客观、不全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七章 其他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参加学术交流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年度师德考核可确定为合格;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教师,由外派、借调、挂职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在试用期内的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作为确定岗位的重要依据;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师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涉嫌违纪、违法、师德失范等情形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教师,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上报,暂不确定其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待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依据处理结果或处分决定补定等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屡次出 现违反师德行为或违反师德情节严重的单位或部门,以及监管不 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压实直接责任,落实落细师德考核要求。
第二十九条 编制外用工、外聘兼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着“谁使用、谁监督、谁考核”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程序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