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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总工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作者:工会  发布时间:2024-03-12 11:34:2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贯彻落实“十二五”医改方案精神,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幸福指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二次补助后的第三重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健全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我市职工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利于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互助,营造和谐氛围,构筑广大职工共同抵御风险的坚实屏障;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利益,保护弱者,扶危济困;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心和维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我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主要依靠各级工会来组织和推动,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市总工会设立的西安办事处承办并负责解释。

  凡已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单位工会的组织下,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每人交会费60元,每个单位参加互助保障的人数须达到在职职工人数的60%。互助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从单位的自有资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可以使职工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人保健康职工大病二次补助的基础上每年享受两次住院补助。参保职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部分补助300元,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线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补助6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部分补助12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线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补助30%。市总工会根据互助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适时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水平。

  三、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保障措施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这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职工的宣传工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使广大职工广泛地参与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中来。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和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党和政府满意,让职工群众满意。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职工原则,定期深入到基层和群众当中,开展宣传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配合工会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宣传,积极向相关单位推荐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工会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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